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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栗朗毅申请执行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法执字第0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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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栗朗毅,男。被申请执行人王飞,男。

栗朗毅申请执行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三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1万元,2013年5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飞履行案件款壹万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高建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