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栗朗毅,男。被申请执行人王飞,男。
栗朗毅申请执行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三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1万元,2013年5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飞履行案件款壹万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高建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