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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艳辉申请执行陕西鑫盛隆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法执字第0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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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艳辉,男,汉族,1982年1月18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镐东路**院****,居民。被执行人陕西鑫盛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培荣,陕西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王艳辉申请执行陕西鑫盛隆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总标的为70万元,违约金14万元,诉讼费5000元,执行费9400元,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5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鑫盛隆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案件款5万元及执行费94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15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张永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