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新发。委托代理人李国强,系申请人之女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蒲宏。
本院在执行王新发申请执行王蒲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三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已履行5万元,申请人依据2012年6月27日达成的和解协议本次申请标的2万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了本次执行标的2万元,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康科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