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念新。被执行人陕西秦王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芳,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念新申请执行陕西秦王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2365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秦王乳业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了本案执行标的236500元,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康科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