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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贺婉珍申请执行林长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法执字第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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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贺婉珍。被执行人林长春。

贺婉珍申请执行林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三原县人民法院(2011)三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0000元、利息7000元(计算至2012年5月30日)共计17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405元,本次申请执行270元。另我院分别受理张启明、李玲巧、王科社申请执行林长春三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四案为同一被执行人林长春,四案合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林长春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林长春主要财产(工资收入)采取了冻结措施,我院作出了《关于对被执行人林长春执行案件的参与分配方案》。现已扣划被执行人林长春工资收入9000元,依据分配方案的比例申请执行人贺婉珍应受偿270元,并对该款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邵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