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忠义,男。被执行人孙晓敏,女。
本院在执行肖忠义申请执行孙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3)三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案协议履行案件款1800元,申请人已受偿,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9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长江审判员:王枫审判员:蒲新一
书记员:杨建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