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帅天昌。委托代理人张新中,陕西方略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昆。
本院在执行帅天昌申请执行杨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原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011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3万元,已履行2万元,本次执行标的1万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昆已自觉履行了本案执行标的1万元元,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1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康科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