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春灵,男。被执行人王冶威,男。
本院在执行杨春灵申请执行王冶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78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案件款78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5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杨建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