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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三京申请执行三原县广播电视局(三原县广播电视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法执字第00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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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杨三京。被执行人三原县广播电视局(三原县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孙俨,三原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杨三京申请执行三原县广播电视局(三原县广播电视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9)三民初字第011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47500元及利息,已给付30000元。2013年10月22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三原县广播电视局(即三原县广播电视台)共计给付申请人杨三京856**元,2011年3月17日已给付30000元,剩余55620元,在给付申请人杨三京527**元,剩余2920元及双倍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现按协议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09)三民初字第0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李天亮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