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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恒英与吴大群、杨喜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天执字第010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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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恒英,女,1965年4月4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号。被执行人吴大群,男,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建设路××单元××室。被执行人杨喜萍,女,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被××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14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喜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帐户的银行存款138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昕审判员:陈岗审判员:董茂萱

书记员:郭志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