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济生。申请执行人王晓群。申请执行人王俊杰。被执行人如皋顺民织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柴湾镇镇南村**。法定代表人王俊明。关于朱济生、王晓群、王俊杰与如皋顺民织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商初字第0758、0759、07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三申请人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合计为3443141.54元,执行费合计3974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胡洪俊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及附属用房,三申请人均表示暂无需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并同意该三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汤雪飞执行员顾幽执行员胡洪俊
书记员:纪福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