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娄底市,身份证号XXXX。被执行人陈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XXXX。
申请执行人彭XX与被执行人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陈XX价值人民币45000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或冻结、扣划其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邹东强
书记员:罗卓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