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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彭某辉与陈某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深龙法横执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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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娄底市,身份证号XXXX。被执行人陈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XXXX。

申请执行人彭XX与被执行人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陈XX价值人民币45000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或冻结、扣划其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邹东强

书记员:罗卓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