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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昱蓓与李远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惠城法小执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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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昱蓓。被执行人李远青。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昱蓓与被执行人李远青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6162.5元,另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42元,共计1630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远青在银行的存款16304.5元(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若上列冻结、扣划的存款不足,则查封被执行人李远青名下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镜新审判员:许锦环审判员:石磊

书记员:张辉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