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昱蓓。被执行人李远青。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昱蓓与被执行人李远青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6162.5元,另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42元,共计1630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远青在银行的存款16304.5元(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若上列冻结、扣划的存款不足,则查封被执行人李远青名下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镜新审判员:许锦环审判员:石磊
书记员:张辉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