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一琪,男,汉族。被执行人何胡杨,男,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伟与被执行人陈一琪、何胡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作出(2011)惠城法立保字第2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胡杨名下的房地产权,因上述房产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周伟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房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便于本案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何胡杨名下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一年) 上述房产查封期间,不准转让、抵押,及其它方式进行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伟光审判员:黄金咏审判员:李军
书记员:车学忠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