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符辉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廖保民,男,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符辉明与被执行人廖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市欣业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廖保民所有的房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380900元。经本院送达,双方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被执行人亦未履行义务。本院委托惠州市恒通达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廖保民所有的房按评估价380900元进行公开拍卖,由买受人胡某某以380900元竞投成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廖保民所有的房由买受人胡某某竞投成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将被执行人廖保民所有的房过户至买受人胡某某名下,同时解除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立保字第362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伟光审判员:黄金咏审判员:李军
书记员:车学忠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