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博胜,男,汉族。被执行人骆丽婵,女,汉族。被执行人伍伟明,男,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博胜与被执行人骆丽婵、伍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骆丽婵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博胜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自2012年1月18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伍伟明对被执行人骆丽婵上述返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伍伟明名下的房地产权。上述房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准转让、抵押,及其它方式进行处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伟光审判员:黄金咏审判员:李军
书记员:车学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