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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翟翰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惠城法执字第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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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翟翰余,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斌,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宇,男,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翟翰余与被执行人张斌、陈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张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翟翰余偿还欠款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5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付);二、被执行人陈宇对被执行人张斌欠申请执行人翟翰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斌、陈宇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伟光审判员:黄金咏审判员:李军

书记员:车学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