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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启秀翟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扣划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2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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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启秀,城镇居民。被申请执行人翟振宇(曾用名翟贵磊),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瑞栋、胡运超,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扣划被执行人翟振宇的存款158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池成湖

书记员:苗卫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