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启秀,城镇居民。被申请执行人翟振宇(曾用名翟贵磊),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瑞栋、胡运超,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扣划被执行人翟振宇的存款158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池成湖
书记员:苗卫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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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启秀,城镇居民。被申请执行人翟振宇(曾用名翟贵磊),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瑞栋、胡运超,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扣划被执行人翟振宇的存款158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池成湖
书记员:苗卫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