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启秀,城镇居民。被申请执行人翟振宇(曾用名翟贵磊),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瑞栋、胡运超,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吴真真与被执行人高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翟振宇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池成湖
书记员:苗卫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