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加振,居民。被执行人刘琨,平邑县郑城镇国土资源所职工。被执行人崔天安,居民。被执行人孔庆翰,居民。
冻结被执行人刘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的存款30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刘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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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郭加振,居民。被执行人刘琨,平邑县郑城镇国土资源所职工。被执行人崔天安,居民。被执行人孔庆翰,居民。
冻结被执行人刘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的存款30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刘志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