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郭加振与刘琨、崔天安、孔庆翰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2015)平恢执字第3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加振,居民。被执行人刘琨,平邑县郑城镇国土资源所职工。被执行人崔天安,居民。被执行人孔庆翰,居民。

冻结被执行人刘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的存款30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刘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