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修科,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国增,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修科与被执行人高国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崇钧
书记员:李凤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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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修科,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国增,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修科与被执行人高国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崇钧
书记员:李凤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