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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2

冯引和与康桂英、冯敏娟、冯进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乾法执恢字第0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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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冯引和,男,汉族。被执行人康桂英(杨桂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冯敏娟,女,汉族。被执行人冯进展,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冯引和申请执行康桂英、冯敏娟、冯进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冯引和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4日作出的(2005)乾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3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经多次执行,已合计执行4600元,对余款700元及利息、诉讼费部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5)乾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战民代审判员:史志强代审判员:侯军伟

书记员:袁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