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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郭加振与刘琨、崔天安、孔庆翰民间借贷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2015)平恢执字第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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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加振,居民。被执行人刘琨,平邑县郑城镇国土资源所职工。被执行人崔天安,居民。被执行人孔庆翰,居民。

本院在执行郭加振与孔庆翰、崔天安、刘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2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刘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89×××13账户上的29100.2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陈贵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