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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华玉与吴涛、吴进平冻结执行裁定书2

(2014)平执字第19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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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华玉,居民。被执行人吴涛,居民。被执行人吴进平,居民。

申请执行人华玉与被执行人吴涛、吴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吴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刘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