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华玉,居民。被执行人吴涛,居民。被执行人吴进平,居民。
申请执行人华玉与被执行人吴涛、吴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吴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刘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