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爱玲,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宁,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右海,男,汉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王爱玲与刘军、刘宁、李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3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李右海账号为62×××12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崇钧
书记员:李凤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