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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王爱玲、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26执恢3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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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爱玲,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宁,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右海,男,汉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王爱玲与刘军、刘宁、李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3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李右海账号为62×××12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崇钧

书记员:李凤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