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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张莉与杨引勋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恢字第00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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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莉,又名张丽,女,生于1970年4月13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被执行人杨引勋,又名杨引熊,男,生于1966年7月11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

本院在执行张莉与杨引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陈民一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引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归还张莉借款22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95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45元。被执行人杨引勋至今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遂从杨引勋的存款中扣划了上述款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5091元,共计28331元。本案现已完全执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陈民一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小兵审判员:肖仓孝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