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权权,男,汉族,退休干部,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大街**。被执行人牟玉平,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巩家泉村****。
张权权诉牟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陈民一初字第00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权权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牟玉平清偿其借款本息14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牟玉平已分次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权权借款本息140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陈民一初字第0093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肖仓孝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