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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张权权诉牟玉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恢字第00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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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权权,男,汉族,退休干部,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大街**。被执行人牟玉平,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巩家泉村****。

张权权诉牟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陈民一初字第00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权权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牟玉平清偿其借款本息14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牟玉平已分次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权权借款本息140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陈民一初字第0093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肖仓孝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