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明昆,男,1963年7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斌,男,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昆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明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执行回案件款2305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