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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王明昆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恢字第000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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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明昆,男,1963年7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斌,男,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昆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明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执行回案件款2305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