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俊洪,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华,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洪与被执行人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王俊洪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6638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华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鼎正.中央领郡住宅及车库进行了评估,现申请执行人王俊洪向本院申请拍卖该住宅及车库,因拍卖周期长,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6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