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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薄骏与李光辉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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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薄骏,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光辉,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光辉银行存款6万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石东彦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