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淑静,女,194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亚平,男,194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尉月仙,女,194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静与被执行人陈亚平、尉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淑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4144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2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