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荣花,女,1955年3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鹏,男,1980年10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荣花与被执行人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荣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