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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荣花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2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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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荣花,女,1955年3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鹏,男,1980年10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荣花与被执行人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荣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