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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家辉与徐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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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家辉,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坤明,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证执字第189号公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坤明银行存款62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孙亚莉执行员李峰执行员贺诚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