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南剑自动化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利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西安利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欠款18414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4890元、执行费37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利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