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嵇雪叶,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山河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嵇雪叶与被执行人陕西山河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嵇雪叶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107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3200元。执行中,于2013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27日双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嵇雪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7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