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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陈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开执恢字第00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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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郑某。

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做出的(2011)开民一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某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某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罗波

代理书记员:龙秀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