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关晓东(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舒加贵(公民身份号码:),1959年12月24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郑军(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张艳秋(公民身份号码:),幼师,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本院执行的关晓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的(2008)延民一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关晓东于2008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军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2.5元及申请执行费。
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郑军只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关晓东与被执行人郑军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被执行人郑军以其工资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900元至本案履行完毕时止。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08)延法执字第156-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执行程序。2013年7月1日,因被执行人郑军已有全部给付能力,本案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郑军已将本案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331元已由被执行人郑军交纳,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08年3月12日作出的(2008)延民一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绍春审判员:张志新审判员:郑玉琴
书记员:孙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