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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烟台运达黄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牟绪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芝执恢字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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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运达黄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被执行人牟绪章。

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芝执字第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牟绪章所有的鲁Y号丹东黄海牌小型客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牟绪章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牟绪章名下的鲁Y号丹东黄海牌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2、解除对被执行人牟绪章所有的液压摆式剪板机一台(QC12Y-X)、WE67Y-按押液压数显折弯机一台(上海三立机床制造公司)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锦文

书记员:王先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