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运达黄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被执行人牟绪章。
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芝执字第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牟绪章所有的鲁Y号丹东黄海牌小型客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牟绪章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牟绪章名下的鲁Y号丹东黄海牌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2、解除对被执行人牟绪章所有的液压摆式剪板机一台(QC12Y-X)、WE67Y-按押液压数显折弯机一台(上海三立机床制造公司)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锦文
书记员:王先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