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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曲利民与王敬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芝执字第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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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曲利民,烟台联运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敬华,烟台市闹钟厂退休工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利民与被执行人王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芝执字第1268号执行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迟晓乾

书记员:黄艺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