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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凯与宋传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芝执字第1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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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凯。被执行人宋传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凯与被执行人宋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芝民简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建波审判员:迟晓乾审判员:孙承臣

书记员:黄艺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