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凯。被执行人宋传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凯与被执行人宋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芝民简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建波审判员:迟晓乾审判员:孙承臣
书记员:黄艺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