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庄恒亮,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韩金峰,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恒亮与被执行人韩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咱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芝民社一初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迟晓乾
书记员:黄艺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