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曲利民,烟台联运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赵淑美,烟台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退休工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利民与被执行人赵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芝执字第1265-3号执行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迟晓乾
书记员:黄艺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