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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张桂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芝执恢字第18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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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桂芝,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周军,无固定职业。

申请执行人张桂芝与被执行人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的(2011)芝民社一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军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周军在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取保候审保证金500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小妮

书记员:赵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