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桂芝,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周军,无固定职业。
申请执行人张桂芝与被执行人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的(2011)芝民社一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军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周军在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取保候审保证金500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小妮
书记员:赵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