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伟哲,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被执行人王平和,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汇。被执行人河北恒安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平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0)沙民一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王平和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南路永辉花园小区9#-1-3-301房产一处,产权面积331.89平方米(包括小房20.82平方米,车库33.79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房权证邢市字第11219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杰执行员石社民执行员苏五的
书记员:李彦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