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琼,女,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本县富阳镇。被执行人毛某华,女,40岁,住本县富阳镇。
申请执行人杨某琼与被执行人毛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的(2006)富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琼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的(2006)富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世新代理审判员:林青代理审判员:杨家斌
书记员:董秋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