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杨某琼与被执行人毛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富法执恢字第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琼,女,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本县富阳镇。被执行人毛某华,女,40岁,住本县富阳镇。

申请执行人杨某琼与被执行人毛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的(2006)富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琼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的(2006)富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世新代理审判员:林青代理审判员:杨家斌

书记员:董秋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