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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马黎洲与马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乾法执恢字第0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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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黎洲,男。被执行人马龙(马海龙、马海军),男,。

本院在执行马黎洲申请执行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马黎洲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的(2011)乾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龙给付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逾期给付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0元、执行费170元。本案经多次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扣除马龙医药费3000元外,由马龙分期给付申请人15000元及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利息及逾期利息部分申请人予以放弃。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乾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战民代审判员:史志强代审判员:张利军

书记员:袁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