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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吉林泽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蒲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船执恢字第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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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泽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孙丽。委托代理人:路丹,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蒲海峰,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蒲会红,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泽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蒲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船民二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调解主文内容:一、被告蒲海峰欠原告吉林泽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6万元,于2012年9月10日前给付3万元,其余3万元于2012年10月30日前给付;二、被告蒲海峰支付原告吉林泽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13,400.00元,于2012年9月10日给付3,400.0元,余款1万元于2012年10月30日给付;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蒲海峰负担,于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泽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及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裁定本案本次终结执行。2013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吉林泽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蒲海峰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泽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结案,该案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船民二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蒲海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丽娟审判员:张勇审判员:张宴君

书记员:赵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