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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陈艾仙与王道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4执恢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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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艾仙,女,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执行人王道琨,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艾仙和被执行人王道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13年3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直至全部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丁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