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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矫旭田与刘孝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2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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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矫旭田,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刘孝龙,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矫旭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2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孝龙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刘同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