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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相楠与江志华、胡作峰、孔德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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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相楠,农民。被执行人江志华,农民。被执行人胡作峰,农民。被执行人孔德强,农民。

申请执行人林相楠与被执行人江志华、胡作峰、孔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4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王克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