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相楠,农民。被执行人江志华,农民。被执行人胡作峰,农民。被执行人孔德强,农民。
申请执行人林相楠与被执行人江志华、胡作峰、孔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4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王克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